7.3 型式检验


7.3.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    a) 新产品试制、定型鉴定时,产品停产半年后,恢复生产时;
    b) 已定型的产品设计、工艺、关键材料更改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    c) 正常生产,每5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;
    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。
7.3.2 型式检验应为全项目检验,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的规定。
7.3.3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选一台按规定逐项检验。出现不合格时,应加倍抽样试验,若加倍抽样试验全部合格,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。仍出现不合格项,应判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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